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调指出:“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制保护生态环境”,党的十九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从发展理念、目标任务和战略举措等方面都作出了全面安排部署。水土保持是保护生态环境中重要的一项工作,2018年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等国务院7部委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工作。
广东省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推进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生产建设项目法人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流失防治职责,为强化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形成齐抓共管合力、防控人为水土流失风险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新时代为确保我市今后各有关部门继续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依法履行职责,现就做好水土保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行业监管意识,提高人为水土流失风险防控能力
我市被列为国家级生态功能区,但非金属矿产开采,土地开发仍有发展,生产建设活动是造成水土流失发生的重要原因。虽然《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但生产建设活动涉及行业和部门众多,如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供电、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市管理等等有关部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条例》均明确要求水土保持有关部门应落实好行业监管职责,采取措施防控人为水土流失。各生产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以贯彻《条例》为出发点,认识强化行业水土保持监管职责的重要性,参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对本行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管,强化项目法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提高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责任意识,防患人为水土流失风险的发生。
二、梳理法规条文,明确履职要点
《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应在三方面履行好相应职责:
(一)依法办理主体工程及水土保持工程设计的审查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属可研阶段深度,做好水土保持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工作是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关键。《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或者审查机构在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当同时审查水土保持设施设计内容。未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或者不符合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的,主体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行业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二)依法办理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
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是确保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运行的前提。《条例》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通过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三)做好行业内部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生产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水土保持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上具有优势条件,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条例》规定,生产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当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明确法律责任,认真履行职责
《条例》在推动生产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上进行了严格的制度设计,明确了各种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有未按规定审查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未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或者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仍通过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未按规定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情形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水土保持有关各行业、部门,特别是项目主管部门应深刻理解《条例》规定,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认真履行好相应职责。
四、做好水土流失风险点排查,防控人为水土流失风险
生产建设活动是引发人为水土流失的主要因素。特别是公路、铁路、大型水利工程、土地及房地产开发等建设项目,以及矿山开采、渣土场经营等生产项目发生人为水土流失的风险较高。不合理的农林业开发项目也是造成群体性事件高发的重要因素。如连片大面积种植桉树纯林、油茶及其他大型坡地开发项目,植被遭受破坏后常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容易引发纠纷和上访事件,应引起高度重视。就具体的生产建设项目而言,生产建设项目的下列区域水土流失呈高风险态势,应加强防控:
(一)弃土(渣)场及尾矿库。特别是对堆渣高度大于20米、弃渣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大型弃渣场、尾矿库,应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稳定性评估。应做好违法渣场及尾矿库的排查,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危及公路等设施安全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矿企业、居民生活和防洪等安全的区域设置的弃渣场,应在排查后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尽快清理整改。
(二)深填高挖边坡。填方边坡高度大于20米、挖方边坡高度大于30米的边坡存在较高的水土流失风险,应尽量避免发生水土流失。特别是公路通过地势低洼的村庄等敏感区域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桥隧方案比选,尽量避免形成高边坡。
(三)占用河道施工的工段。如在河道中采用筑岛的方式施工修建桥梁,施工占用水库溢洪道等影响行洪的工段,应在排查的基础上制定防洪预案,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河道防洪安全。
(四)原有排水体系受破坏的区域。特别是地势低洼、集雨面积和上游来水较大的施工区域,应防范发生水土流失和内涝风险。
(五)在坡地上建设配套交通道路的区域。如山地风电场交通道路建设、农林开发项目配套运输道路建设等,常造成泥沙下泄,危害下游安全。
请各有关部门针对上述重点防控项目和重点防控区域,开展行业水土流失风险排查,落实整改措施,力求将水土流失风险降到最低。
五、提高水土保持工作认识,落实水土保持工作,从源头上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危害
各镇(乡)、各部门、行业应加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条例》的具体要求,推动《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本行业、本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条例》学习和宣传,履行职责,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努力通过综合监管措施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落实好主体责任,督促水土保持审批、监督、验收工作落实,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从源头上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危害。